快播:婚前借款购房加配偶名字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资料图)
【案情介绍】
张先生与林女士系夫妻,小张为二人的儿子,2018年6月,由小张父母提供首付款80万为小张购买房产一套,权利人为小张,小张给父母出具借款80万元的借条一张。2019年3月,小张与小高登记结婚,2019年6月,上述房产的权利人由小张变更登记为小张与小高共同共有。2022年7月份,小张与小高离婚。张先生与林女士将小张及小高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张及小高共同偿还房屋的首付款80万元。
那么小张婚前因买房向父母借的钱,婚后加上小高名字,该借款是否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由此可见,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是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等原因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婚前一方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应当用个人财产偿还。但要注意的是,如果配偶一方因此获益的(比如该款项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或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案涉借款实际用于购买房产,该房产在小张与小高婚后变更至夫妻双方名下,应认定案涉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小张、小高的夫妻共同债务。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宫祥兰供稿 来源:天津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