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院长犯受贿罪刑满释放再当副院长!他真的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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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脉络
1.眼尖网友的新发现
据有关媒体报道,据网友反映(举报),曾因受贿罪获刑两年的原浏阳市大瑶中心医院院长的阳某,如今已经担任浏阳市集里医院副院长一职。该网友质疑,阳谋此番任职不符合相关规定。
(资料图)
2.院方:符合当年政策规定
网友质疑并提供了相关资料。之后,有关媒体记者向浏阳市有关部门进行了求证。浏阳市集里医院院办负责人告诉记者,对阳某的聘用,符合当年的政策规定。
同时,该负责人还表示,反映(举报)的网友为浏阳市集美医院前员工,曾在十几年前被开除公职。
3.阳某因受贿罪被判刑
据该名网友提供的有关资料显示,阳某2001年10月在担任浏阳市大瑶中心医院院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与有关医疗器械经营者的业务往来中,非法收受贿赂3万元。
2002年10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阳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阳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赔全部赃款,且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被告人阳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4.阳某被辞退后再就业
有关资料显示,阳某2004年2月被原浏阳市卫生局辞退。2004年5月,阳某进入集里街道卫生院工作,并与该卫生院签订了聘用合同。
>>>阳某能否担任副院长?
首先需要明确是,乡镇街道医院大部分人员应该属于事业编制,也有一部分其他身份的人员,但总体上应该没有公务员编制。
事业编制的中层领导干部(相对于卫生局,乡镇医院的主管机构)目前一般大都采用竞争上岗(公开竞聘)的方式产生。在竞聘条件中,一般包括基本条件和一些其他条件,比如,医院、学校等在进行公开竞聘时还需要从业资格、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同时,事业单位人员的招录,一般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而不是适用《中华人民公务员法》。这其实应该是该名举报的网友的主要质疑之一。
2012年开始施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触犯刑法的人员必须开除公职。这样,被开除人员就没有办法参加事业单位的竞聘上岗(公开竞聘)。
但阳某的事情发生在2001年,当时,并没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所以,阳某的处分、刑罚是不是能够影响到阳某的二次就业(竞聘医院的副院长)还需要参照当时的有关规定。
但是,2000前后,事业单位的领导(阳某应该为股级)大概率还是组织任命方式。这样,就需要查阅一下当时有关单位的党委会议记录等等。
>>>县城是个熟人社会
浏阳市为湖南省长沙市代管的县级市(1993年设立)。
有人说过,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
在一个县或者县级市,各种资源都是相通的。以县级市或者县为例,机关、各大局以及下属的乡镇正科级干部加起来不过100人左右,几乎都认识甚至很熟悉。
在这种情况下,找人办事或者相互办事、相互“成全”的事情也许不在少数。有人说,这是圈层固化,但这确实就是事实。
文中的阳某也许业务很出众,毕竟,医院需要的是高超的医术,也许阳某真是凭借其高超的医术赢得了工作岗位;也许是熟人社会产生的作用。对此,我们不好进行判断。
同时,反映(举报)情况的这名网友的身份并不十分光彩(浏阳市集美医院前员工,曾在十几年前被开除公职),这就让人们不得不怀疑其反映(举报)的动机。
但是,作为社会,也应该接纳曾经犯过错误并且已经改正的人,不能把人“一棍子打死”。
阳某能够再次当上副院长,不见得就一定有问题!毕竟,目前还没有发现新的问题。
对此,您怎么看?